*九,关于所得税属地缴纳的问题。虽然,国家税总已经发出国税函[2006]270号文,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以统一缴纳所得税。但由于体制的限制,许多企业还不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甚至每开一个分支机构,当地都会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把税务关系留在当地。这样很不利于网络型物流企业的发展。
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37家试点物流企业,进行有关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工作。
2006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6]270号文,发出《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不拥有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虽然对实际托运人的关系是承运人,但相对实际承运人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其作为委托人所起的作用有: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责任;利用海上承运人,包括班轮公会和非班轮公会船公司提供服务;通过门到门运输扩大服务范围。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运价通常是可以协商的。
对于托运人而言,选择哪种运输方式有几方面考虑,作为货运代理,应非常仔细地检查有关承运人的履行情况。**,运输服务的定期性。若货物需要以固定的间隔时间运输出去,则选择固定港口、固定费率、严格按船期表航行的班轮。*二,运输速度。当托运人为了满足某种货物在规定日期内运到的需求,会更加注重考虑运输速度的问题。只要能满足其要求,不会考虑费用的高低。*三,运输费用。当运输的定期性和速度不是托运人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输费用就成为较重要的了。*四,运输的可靠性。这是选择承运人时所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在选择一家船公司之前,独立地考察一下它的实力和信誉是可取的做法,这会减少海事欺诈。*五,经营状况和责任。应该调查一下托运人所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经营状况及所负担的责任。表面看来,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可能是定期租船人,按照租约,船东对于未付的租金,可以留置经营人运输的货物。
*五,关于*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纷要求纳入*二批试点。在今年5月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二次会议上,就把开展*二批物流企业试点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联合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在提出**批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早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就积极搜集有关资料,现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推荐了*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我们认为,**批试点工作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应该尽快扩大试点。